汽贸新政:机遇和挑战并存
从逻辑上看,汽贸新政是个相对概念,因时而化。相对于汽贸新政,现行的汽车贸易政策是2005年由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10号,下文简称“10号文”),已经实行近12年,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由汽车生产厂家决定的汽车贸易专营制度。从内容上看,汽贸新政的主旋律是打破了汽车贸易专营制度,放低了汽车经营的准入条件,意味着存量汽车经销商有权销售多种品牌的汽车,意味着出现增量的汽车经销商。鉴于本文的研究重点,对于汽贸新政不再展开论述,重点研究对车险经营的影响。
机遇。在现阶段,具有4S店资格的汽车经销商数量较少,存量车商在垄断新车资源和保修期内汽车资源的同时,对车险代理业务具有相对较高的话语权,所以在在保险实务中,经常会听到“500强的保财险公司竟然被一家小小的车商难住了”的感叹。对于不具有4S店资格的经销商、大型汽车修理厂以及大型电销平台,按照汽贸新政,将能够获得销售新车的资格,汽车销售主体的增加,势必会分流现在集中于汽车4S店一部分车险业务,进而会分流一部分车险代理业务,进而会降低4S店在车险代理业务中的话语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话语权。
挑战。在现行的模式下,很多保险公司会派员在4S店驻点销售。此种模式受到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质疑,他们认为此种模式近乎保险公司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汽贸新政,更多的销售主体涌现,代理车险主体的多元化,如果继续采取驻点销售模式,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派驻更多的员工进驻汽车经销商开展车险营销。
中介现政:约束和宽泛并存
从内在逻辑关系看,影响车险经营的因素有产品本身和经营渠道两个方面。
从车险销售渠道看,汽贸新政势必会派生出更多的汽车经销商主体,那么这些新增的汽车经销商怎样代理车险,又需要认真研究现行的保险中介监管政策。按照现行的保险中介监管政策体系,对于汽车经销商代理车险业务是约束和宽泛并存。
约束。现行版本的车险经营规则,酝酿于2012年,首次试点启动于2015年6月,在全国范围推开始于2016年6月。与此同时,2011年下半年开启了保险中介监管改革。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服务于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改革,暂停了车商等非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鼓励车商等汽车类企业设立保险的专业中介机构(下文称“专代”)开展车险业务。2013年6月前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修改,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注册资本金提升至5000万元,对于车商等汽车类企业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注册资本金改革为1000万元。所以,从约束性角度看,新增的汽车经销商直接申请兼业代理资格、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资格有很大的难度。
宽泛。2015年4月间,《保险法》(2015)进行修订,改革保险销售个人代理人(下文称“个代”)市场准入方式,由沿用将近20年的保险监管部门考试发证制度改革为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主体直接招聘的方式。同年8月间,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所以,在代理车险资格上,个代群体和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迅速扩大,也为车商代理车险打开了大门。
综上所述,基于现行的保险中介监管政策,汽贸新政派生的车商直接申请代理车险资格尚存难度,但是嫁接于海量产生的专代分支机构和个代主体,其实也可以完成实际代理车险的使命。
应对之道:三改一加强
汽贸新政是影响车险经营的次要因素,改善车险经营一方面要改善外部经营环境,进一步深化车险经营规则改革、保险中介监管改革、交通治理理念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经营能力。
一、深化车险改革,促进交通治理。
纵向来看,车险经营规则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车险经营成熟的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当前车险经营规则,在费率因子方面尚可完善。第一,植入遵守交通规则的因子。积极推广北京等极少数地区将驾驶人撞红灯等情况与车险价格挂钩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引入超速、超载等违规因子,倒逼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第二,植入行驶里程的因子。现阶段,在保险金额一样的前提下,车险保费高低与车辆行驶里程没有关系。第三,植入汽车安全系数的因子。现阶段,车险经营规则引入了车辆零整比系数,但是还未引入车辆安全系数的因子。建议保险行业与交警等管理部门合作,打通保险业与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信息“同联共享”机制,通过发挥车险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发挥车险经营在辅助交通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二、深化中介改革,缩短中介链条。
历经2014至2015年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保监会印发了《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规划了当前及以后一段时期保险中介市场建设蓝图,拟降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注册资本金门槛、恢复所有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审批。建议落实改革意见尽快启动试点,统筹兼顾,促进汽贸新政派生的汽车经销商申请代理车险的资格落地,缩短保险公司委托车商代理车险业务的链条,以便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之间建立直接的代理关系,还原保险中介业务来源渠道的真实性。
三、深化理念改革,建设和谐社会。
在对大量车险纠纷分析过程中,笔者发现有很多案件的分歧与车险经营本身是弱关联性。具体表现在:一是责任认定。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司法鉴定等机构在事故责任划分上差距很大,折射出了其中的人为因素。二是户籍认定。按照现行的制度,法院需要区分受伤人户籍属性。有的车险诉讼紧紧围绕户籍属性。
为此,笔者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合同拟定,建议在制定车险合同过程中,提前邀请资深法官、律师、交警等人士介入,在此基础上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精算。二是技术主导。为了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建议对交通事故进行系统分析,编制认定交通事故的辅助系统,尽量减少不应出现的人为因素干扰。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能力。
伴随着汽贸新政落地实施、叠加保险中介改革的推进和车险经营规则改革,车险经营会对保险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倒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能力。笔者建议在以下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第一,从价格竞争导向转向服务竞争导向,降低车险综合费用率,提高车险综合赔付率;第二,增加对投保车辆的风险管控,降低事故发生频度和程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前提下,实现多方共赢;第三,加强核保,尤其是对豪华“二手车”在计算车损险时确定恰当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车险欺诈的发生。
牵一发而动全身。汽贸新政对与之关连行业将势必产生影响,但是影响速度、深度,还有待观察。对于车险经营来说,需要及早研究、应对,消弭消极影响,发挥积极影响,在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赢得自身的发展。
从车险经营方面看,自2016年6月起,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车险经营规则。相对而言,现行版本的车险经营规则,更加科学合理。第一,扩大了保险责任;第二,明确了次年保费与历年出险次数挂钩的具体系数;第三,在车险价格费率因子中植入了汽车“零整比”因子;第四,理顺了代位求偿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