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落实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惠民政策,日前,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表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施行“一单式”式结算。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赔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惠及自治区本级23万参保人员。
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运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施行“一单式”式结算。
4月5日,首个享受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患者成功结算出院。自治区区本级参保人员白强,因病就诊于解放军第474医院(空军医院),住院21天,医疗费用283524.42元,按未实施职工大病保险结算时,医保应支付213807.12元,个人需要支付69717.3元,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后医保共支付241128.33元,个人只需要42396.09元。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后,为参保群众减轻负担27760.14元。该笔费用的正式结算标志着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全面上线运行。截止4月10日,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共结算8笔,职工大病保险支出6.8万元。
慧择提示:新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施行“一单式”式结算,目前全疆13个统筹地区已全部出台了实施方案,1个统筹地区和田,实施方案已上报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