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机构(以下称甲方)和**公司或个人(以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共同订立如下协议:
1. 受乙方委托,依据**市颁布的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聘用人员代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2. 向乙方及时宣传**市有关人事劳动政策的规定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3. 不负责乙方委托代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二、乙方责任:
1. 需配置一名专职负责人员,协同甲方共同办理好本单位社会保险的各项手续及相关业务;
2. 按办理社会保险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材料;
3. 如不按期缴费以及出现瞒报、错报、误报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 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解散、破产、撤消、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甲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 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办理社会保险服务费:
(1) 本中心存档的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单位缴纳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费500元/年;
(2) 在本中心存档的参保人数超过10人的,每超出一人在500元/年的基础上加收10元/年;
(3) 非本中心存档人员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每人收取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费240元/年;
(4) 非本中心存档的参保人数超过10人的,每人收取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费200元/年。
6. 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交纳当年的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费。
三、协议中止与解除。
1.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代理业务,乙方有权拒付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费
2.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超过30日不交服务费,甲方则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代理服务;
3. 乙方因故需中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四、未尽事宜待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