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成长教育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按下列规定给付成长教育金:成长教育金=基本保险金额x3%;
2.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大学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基本保险金额x25%;
3.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曰,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 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所交保险费;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 或复效) 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 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 或复效) 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次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200%。
二、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计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福利方式累计生息,红利累计的年利率每年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布。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问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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