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在非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二、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以后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2.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的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险合同费用。
4.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慧择提示:投保国寿瑞祥终身寿险可以获得意外重疾等多重人身保障,同时中国人寿为投保人建立万能险保险理财账户,提供保障最低利率的投保收益,但保险期内发生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必备措施,望广大消费者们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