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初发并经指定医院确诊为特定恶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保险金。
特定良性肿瘤保险金: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初发并经指定医院确诊为特定良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给付保险金。
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经合同约定医院初次确诊患特定良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初次对所患疾病实施了手术切除治疗,公司按基本保额的7%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和续保
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经公司同意后,向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特定良性肿瘤或对特定良性肿瘤进行手术治疗的,中国人寿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所指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或特定良性肿瘤;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或特定良性肿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特定良性肿瘤以外的疾病。
慧择提示:消费者投保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后,有权向中国人寿索赔特定恶性肿瘤保险、特定良性肿瘤保险金和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以降低肿瘤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不过,若被保险人因肿瘤预防疾病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情形罹患肿瘤疾病,中国人寿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