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
申请豁免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保险单;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专科医生出具的《长期护理状态证明书》;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保险单;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老年关爱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保险单;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慧择提示:广大消费者投保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后,若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保单受益人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金或疾病身故保险金,以转嫁经济风险;若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保险期满,可向中国人寿申请老年关爱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达到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中国人寿会豁免剩余保费,但保险合同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