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友邦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多达9项,包括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现代病额外保障以及特别关爱保险金,每一项都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若想清楚了解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金额,还应认真阅读产品条款。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身故,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公司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60岁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180天以上的,公司按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额的1/120给付保险金,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75周岁前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75周岁前首次发病,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属于特定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确诊30日后仍生存,公司在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基本保额的50%。
现代病额外保障: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75周岁前首次罹患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脑中风后遗症,公司在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基本保额的50%。
特别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于确诊365日后身故的,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十种情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1)-(7)情形身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1)、(2)、(4)-(10)情形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1)、(2)、(4)-(8)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慧择提示:广大消费者投保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部分,它们与您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通过上文可知,“全佑倍至”的保险责任有9项,而责任免除情形有10种,若被保险人因任意一种情形出险,友邦保险将拒绝赔偿保险金。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身故,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公司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60岁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180天以上的,公司按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额的1/120给付保险金,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75周岁前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75周岁前首次发病,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属于特定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确诊30日后仍生存,公司在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基本保额的50%。
现代病额外保障: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75周岁前首次罹患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脑中风后遗症,公司在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基本保额的50%。
特别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于确诊365日后身故的,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十种情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1)-(7)情形身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1)、(2)、(4)-(10)情形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1)、(2)、(4)-(8)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慧择提示:广大消费者投保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部分,它们与您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通过上文可知,“全佑倍至”的保险责任有9项,而责任免除情形有10种,若被保险人因任意一种情形出险,友邦保险将拒绝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