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实际,揭阳市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参保人每人年缴120元,每人每年最高可以报销50万元(包括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累计实际支付限额30万元,限额内个人支付及超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据了解,城乡居民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赔付: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大病保险按5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0万元。
慧择提示:2016年揭阳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大病最高报销高达60%,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0万元。新政策的实施,缓解了部分家庭看大病的经济负担,也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