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以致死亡的,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4、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5、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公司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根据上文可知,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向被保险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可以向附带被保险人给付分娩导致的身故保险金。需要注意的是,除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其他几项保险金的赔付额度均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