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滨诉称,11月11日,他到天津,客运站多收取了一元钱,同时随票给付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证即保险收费收据。详细阅读后李滨发现,该凭证及收据实为保险合同。
该合同约定,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该保险凭证及被告处没有留原告的任何身份信息。
所以,李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1元保险费和支付9999元惩罚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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