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Ⅲ度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责任免除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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