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并且,随着生育基金支付能力的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也在不断调整和提高。这次调整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天数,具体按以下方法计算:1、产假98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4、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5、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仍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而2013年11月1日以前生育的,按原来的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2009]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慧择提示:由上可知,衡阳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女职工生育产假和缴费标准两方面内容。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13年11月1日以前生育的职工,其产假标准按原来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