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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些非户籍的外来工,感激当地对于普通职工的关爱,对于职工住房难问题的重视。
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1年12月起深圳所有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都将享有住房公积金,拥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从12月20日开始缴存公积金。这是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根据11月30日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20%。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深圳购买普通住房,还可以申请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该暂行办法,深圳市所有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分析称,即将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真正实现了公积金的共济作用,可用于贷款购房;二是扩大了实施对象,覆盖面广,不设户籍限制;三是在制度设计上,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创新,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优质化。
据悉,早在1992年深圳已开始在部分企业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当时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比如覆盖面窄、没有住房贷款功能等。为此,2009年5月,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2010年10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挂牌,11月30日正式出台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把所有在职职工都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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