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家界市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效补充。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政府主导、持续实施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由商业保险机构招标承办的方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切实有效缓解参保(合)人员大病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困病返贫”的问题。
根据《方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患大病当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张家界市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由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对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张家界市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提高支付比例和补偿封顶线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慧择提示:2016年张家界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减低补偿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切实有效缓解参保(合)人员大病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困病返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