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2007年开始,各地运管机构都开始推行客运企业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承保该险种时,小部分非营运客车也参投了该保险。对于非营运车辆投保该险种,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投保对象理所当然为客运经营者,其他人和非营运车辆也不得参投此保险,理由是该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强制险种,只适用于道路客运企业及营运客车;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客运经营者及其营运客车,该保险是强制的,对于非营运客车,该保险是自愿的,理由是没有法律禁止非营运车辆参投此保险,同时非营运车也可为承运人。
承运人责任险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内。所以承运人责任险从其开始就已经被限制在道路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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