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了6家商业保险机构,共同经营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疆共1815.5万群众可免费享受,每人每年最高可获赔6.68万元。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居民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此次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了6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前不久,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新疆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以及援疆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副主任科员钱玲玲介绍说,目前,全区共1815.5万人符合条件。其中,新农合1138万人,居民279万人,职工373万人,未参保25万人,援疆干部0.5万人。自治区财政共安排13286万元,近期已经全部拨付给了地方财政。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将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所有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一并上缴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户。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委托协议,将全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支付给受托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自治区统一缴纳的保费后,分别给各地州市开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
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有3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合计每人年度最高赔付6.68万元。
慧择提示:11月30日,新疆自治区正式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其中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伤残最高赔偿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最高可赔1.5万元,住院津贴每天20元,累计最高可赔付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