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规定,决定调整鞍山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铁东区、铁西区、千山区、立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40元和735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056元和92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20元和630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960元和840元。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鞍山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的介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提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提高了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也促进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