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商业保险发展极为迅速,其运用范围也十分广泛。在商业保险的实际运用中,政府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来扶持制定政策就是其中的一项具体运用体现。为了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根本权益,政府将商业保险与农业政策结合起来,推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那么到底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呢?
经过多年实践与思考,农业保险学界和业界认识到:大部分农业保险产品都无法以“私人物品”的身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性经营,因为它们具有某些“公共物品”的性质。“政策性”的要义就是从这些实践和理论探讨中概括出来的。这个概念本世纪之初已经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
(一)政策性保险是保险中的一个类别
政策性农业保险或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概念,实际上比较久远。这要从对保险的分类学说起。对保险的分类有一种分法是:从性质上保险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大类。一类是商业性保险。如,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这类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保险产品在经济学上属于“私人物品”,商业保险关系一般由《保险法》(有的国家分成《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来调整。
另一类就是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类。在经济学上,这类政策性保险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社会政策保险,如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经济政策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其实,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两大类保险不全是政策性保险,只是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属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关系一般是由专门的法律来调整。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经历
虽然上述分类写进保险学的教科书里已经有几十年了,但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和内涵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直到被广泛认同和采用,在我国大陆经历了25年。
我国学术界是从1986年开始进行论证农业保险的性质的。此前,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分支或部门,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就是秉承这种理念,从1982年开始,陆续在全国试办农业保险。作为一位在上个世纪40年代就亲自试办过农业保险的先行者,时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当时叫北京财贸学院)的郭晓航教授,在1986年的保险学会第三届全国学术研讨会上,发表了“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论文。他的观点和论述,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重视。随着中国人保农业保险试验的深入和困难的加剧,大家逐步认识到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性保险的性质。后来,研究者们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发现,无论是最早发展农业保险的德国、英国,还是在发展农业保险的道路上闯出新路的美国和日本等后起之秀,都经历过纯商业性经营失败的教训,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成功者都是在政府深度介入之后,包括大规模的保险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和提供再保险和其他财政、金融支持甚至立法强制参加。
结合国际经验,国内学者们与备受持续经营亏损煎熬的中国人保和成立于1986年的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勇敢的实践者们一道,思考、总结和探讨农业保险的性质,十多年之后,农业保险学界和业界终于认识到:大部分农业保险产品都无法以“私人物品”的身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性经营,因为它们具有某些“公共物品”的性质,也就是一类“准公共物品”。就是说,除了雹灾、火灾等单项灾害的农作物保险之外,其他多灾害风险或“一切险”农业保险险种的经营,要想获得成功,必须得到政府的多方位支持,除了财政税收政策之外,还要有多个政府部门的配合、支持与协助。“政策性”的要义就是从这些实践和理论探讨中概括出来的。这个概念本世纪之初已经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首次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从2004年-2009年连续6年的一号文件,都使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和提法。2011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总之,农业保险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具有非盈利性,是贴近民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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