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推进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建成小康社会,山西省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
(一)贯彻落实“六统一”。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好“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将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规范完善筹资政策。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标准,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实施,年度筹资标准原则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10%确定。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
(三)稳定保障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保持在5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可降低到5000元,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整合前后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做好医保整合其他工作。一是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制度整合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仍执行现行目录。二是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定点机构原则上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新增医保定点机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医保定点机构加强指导与监督。三是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撤销县级新农合财政专户。市、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可设立收入户、支出户。
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效能
(一)实施市级统筹。从2017年起,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要严格基金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完善市、县两级经办模式,规范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运行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强化基金市级预算管理,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历年结余基金要全部划转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巩固完善基层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建设,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资源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财政经费保障标准不降低,确保做好医保管理服务工作。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原承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职能事务的人员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运用社会保障卡等服务载体,做好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等服务工作,做到服务力量不削弱,确保移交整合期间医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确保对群众的医保服务工作到位。
(三)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统一医保三个目录编码,优化运行流程,强化各市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城乡居民跨市就医实现联网直接结算。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要全部接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重点解决好长期异地居住的老年人和转诊人员省内跨市就医、购药联网直接结算,同时也要做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四)积极支持配合医改等工作。各地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适当降低属于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范围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患者的支付比例,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系统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支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公立医院人员招聘、岗位管理、薪酬制度、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慧择提示:山西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统一基本制度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建立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