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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悉厦门费率改革是贯彻落实厦门市政府与中国保监会签署的《关于建设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合作备忘录》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广大车险消费者根本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举措。
本次费改是贯彻落实厦门市政府与中国保监会签署的《关于建设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合作备忘录》的重要举措。本次费改的费率浮动方案已于2010年11月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许多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方案。
费率浮动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费率浮动系数的设置上,将现行系数大大简化。仅包括“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上门投保系数”、“赔款金额调整系数”以及“特殊风险”5项。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计算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二是在费率浮动范围上,实现了浮动系数与理赔次数和理赔金额的挂钩,打破了现行费率浮动方案中最低下浮30%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费率浮动范围,使出险次数较低、赔款金额较少的客户能享受到更大的优惠。将“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细分为15种对应系数,从0.3到3倍进行浮动。同时还根据赔款金额设置了4档调整系数,根据上年度赔款金额占保费的比例,按0.8至1倍的系数进行调整。
此外,费率浮动方案中新增“上门投保系数”,私家车主亲自到保险公司柜台办理投保手续,可以享受15%的保费优惠。方案实施初期,“上门投保系数”仅适用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后将视情况扩展到所有车辆。这将鼓励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柜台办理商业车险业务,增进保险公司与客户的直接交流,提高保险公司直接服务客户的比例,减少因中间销售环节导致的欺诈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为配合费改工作,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将同时上线运行。平台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是全国统一车险信息集中平台的组成部分。平台上线后,车辆投保时系统将根据过往理赔记录自动计算费率浮动系数,作为公司承保的根据,为费改提供技术保障。
费改后私家车保费将发生变化。举例来说,一辆新车购置价10万元的家庭自用5座小轿车,投保10万元的车损险及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标准保费为3107元。费率改革后,如果上一年度未发生赔款,“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为0.7;同时投保包括商业三者险在内的两项险种,优惠系数为0.95,上门投保优惠系数为0.85;另外该车非老旧新特车型,综合以上因素,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为0.56525(0.7×0.95×0.85),应交纳保费1756.23元,节省保费1350.77元。如果其它条件不变,今后4年内都不出险,到第5年时,最终费率系数将下浮至0.24225(0.3×0.95×0.85),保费将下浮至752.67元,节省保费2354.33元。
同样,如果这辆车上一年度发生1次赔款,赔款金额小于签单保费的50%,赔款金额调整系数为0.8,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为0.646(1.0×0.95×0.85×0.8),应交纳保费2007.12元。随着发生赔款次数的增加,保费将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浮,如发生8次及8次以上赔款,且赔款金额大于签单保费,最终费率浮动系数将上浮至2.4225,应交纳保费7526.71元,比标准保费上浮4419.71元。
费改实施后,将对广大车主、保险行业以及社会交通状况都产生积极影响。一是更好地体现了车险费率的公平性。在原费率政策下,不同风险程度投保标的的保费差异甚小,实质上造成低风险投保人部分承担了高风险投保人的风险,造成费率上的不公平。根据厦门现有数据估算,实行新的费率浮动方案后,将有49.2%的车辆保费会有不同程度下降,34.8%的车辆将维持原有费率,仅有16%的车辆费率会比以前有所上升。二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发挥费率的杠杆作用,强化奖优罚劣的效果,激励投保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改善道路安全状况。三是促进保险创新,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新方案将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精算、核保核赔等保险核心技术的提升,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产品、渠道及服务的创新。四是提高车险行业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促进车险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同时,费改实施后,广大车主将更加关心自己车辆的出险情况和理赔记录,将有效打击虚假赔案的发生。
此外,同时投保三者险、车损险及其他任意险种可再打9.5折,上门投保可再打8.5折。虽发生赔款但赔款总额低于或等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还可使用0.8-1的“赔款金额调整系数”对保费进行调整。
根据厦门市现行车险信息平台数据估算,实行新的费率浮动方案后,有49.2%的车辆保费会有不同程度下降, 34.8%的车辆将维持原有费率,仅有16%的车辆费率会比以前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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