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滨州有部分市民因一些原因没有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以有很多市民都在咨询如何进行补缴。其实,滨州养老保险补缴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或以个人身份补缴,如果是在2011年7月1日后,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除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含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1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2、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应当按规定补缴。
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
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1)本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2)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曾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又被吊销或注销)的,可以补缴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当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4)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 2011年7月1日后,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滨州养老保险缴费补缴的办法是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或以个人身份补缴,如果是在2011年7月1日后,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除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含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1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2、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应当按规定补缴。
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
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1)本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2)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曾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又被吊销或注销)的,可以补缴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当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4)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 2011年7月1日后,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滨州养老保险缴费补缴的办法是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或以个人身份补缴,如果是在2011年7月1日后,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