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采取降低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一旦发现此类行为,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