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同时,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交费。
具备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且爱人未就业,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待遇。所需资料:参保人员医保证件、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盖章和原件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生殖保健服务站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银行卡到合肥市医保中心办理。
慧择提示:2016年合肥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职工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福利,并且促进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