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新政策标准
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旗、开发区、示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对各旗区经办业务的指导,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稽核审计,待遇支付审核等工作。
二、生育保险实行盟级统筹,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各旗、区须将该项基金收缴额全部统一划入盟“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在年度内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应及时向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调剂申请,并予以核实后经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调剂。
三、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按0.7%缴纳、机关和事业单位按0.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欠缴或少缴生育保险费。
五、机关和全额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差额拨款性质事业单位由其财政按工资比例进行核拨,不足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
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正常生育医疗费在2000元以内,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400元补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4个月以上引产的,医疗费全额报销;难产或剖腹产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额为4000元,超额部分自理。
(二)企业单位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停发其工资待遇,生育保险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发放原工资待遇。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全额支付,自费项目和营养品不予支付。
(五)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参保男女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男职工假期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不享受假期津贴,由单位支付原工资。
慧择提示:2016年阿拉善盟生育保险新政策主要对生育保险新政策标准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促进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使得生育期间的女性职工可以享受到更高的待遇,对分娩女职工重回岗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