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经过】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当事双方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过程描述并不相符。调查结果显示,胡先生和朋友在事发当日经过一个路口时,由于事故中的三者车司机在此处等红灯时未能踩死刹车,险些与胡先生的车发生碰撞,胡先生对此颇为不满,所以对司机进行了指责,双方由此发生了激烈的口角。胡先生在气愤冲动之下,开车追上了三者车辆,随后加大油门与三者车进行了碰撞。而胡先生始终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隐瞒。
调解委员会在了解到上述事实经过以后,结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以及法律、行业的相关规定,向胡先生说明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最终胡先生接受了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双方的争议纠纷得以化解。
【相关规定】
一、《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慧择提示:在本案例中,违规驾驶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仅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同时也造成道路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负责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