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在《通知》中了解到,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
三段累进变两段,10万以内多报10%
重庆时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此前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是按三段累进补偿的,调整后变为两段累进补偿。另外,本次调整还取消了10万档的起付标准。
“简单来说,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大病医保起付标准开始仅以20万分段。”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起付标准(12917元)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而此前,我市的报销比例为分三段累进补偿,分别为起付标准至10万元、10万至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的,分别报销40%、50%和60%。
这意味着起付标准至10万元的费用,报销比例将由现行的40%增至50%,提高了10%。
两步算清能报多少钱
第一步:算自付费比例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比如,王某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31300元,按政策规定,其在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50%,住院起付线800元。医保基金报销额为:(31300-800)×50%=15250元。因此,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为: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额=31300-15250=16050元。
第二步:算实际补偿额
大病保险每年度的起付标准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公布。经测算确定2016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起付线标准为:12917元。
接上述王某可获得的大病保险补偿额为:(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16050-12917)×50%=1566.5元。
一个自然年最高可获大病补偿20万
据了解,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市人社局表示,有关资料包括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慧择提示:重庆下发调整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的通知,现在具体计算方式为: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据了解,该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