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乌兰察布职工受伤后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乌兰察布工伤保险待遇经过调整后,有了新的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14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93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81元;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69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4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达到护理等级、且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20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6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2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72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慧择提示:乌兰察布工伤保险待遇有较大调整,以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例,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14元,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