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轧死 家属向保险索赔
2015年12月20日,在辽中县茨于坨镇太平村某厂子门前,齐某驾驶挂车打开车门回头看车后角,倒车途中由驾驶室跌落地面上,其头部右侧及上躯体右部被挂车左前轮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认定,死者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是王某购买,挂靠于某运输有限公司,齐某是王某雇用的司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5万元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齐某的妻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衣物损失费、处理丧事食宿、误工等费用、抢救费、鉴定费共计665150.04元。
王某辩称,齐某倒车,自己在后面给指挥,齐某怕听不见把车门打开,等自己再看到齐某时,他已经掉在车底了,“我不同意赔偿,因为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
保险公司辩称,对死者家属所述事故发生过程的合理性、真实性有异议。另外,死者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属于本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三者,不应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故形态可视为汽车倒车碾轧倒地行人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从驾驶室里跌出,被处于倒车状态的货车碾轧致死,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因齐某已脱离了该货车,之后被碾轧致死,应认定系第三者,在保险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未超出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因此王某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及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部分死亡赔偿金共110455.04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死亡赔偿金512695元。宣判后,保险公诉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齐某虽是车辆驾驶人员,但根据司法鉴定,此事故形态可视为汽车倒车碾轧倒地行人。因此,齐某相对于本车来说,应构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挂车司机打开驾驶室车门倒车,不慎跌落被车碾轧死亡这一案件中,司机跌落车外,属于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中交强险赔偿金额为110455.04元,三者险赔偿金额为512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