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客户资料:杨某,12岁,初中生
【案例回顾】
2010年4月,杨某在学生食堂吃饭晚饭后,因学校没有洗浴场所,与其他5名同学在校后门河边洗头发,因追捡掉落河中的梳子,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身亡。出现之后,该学生家长提出索赔。经过校及县、镇政府部门与家属进行事故协商处理,赔偿杨某家属6.7万元。
解答:
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第三条第一款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学生本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也应在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多方面的协商,学校赔偿6万元。校方的赔偿金额由校方责任保险支付。
案例二:
客户资料:范某,7岁,小学生
【案例回顾】
2009年7月,放学时间,小学生钱某因急于回家跑向该校一楼东门,将正站在东门台阶上的范某撞到。经诊断,范某右腿骨折。需要人陪护一个月,后经鉴定范某十级伤残。范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解答:
此次事故发生在中午放学时段,老师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在学校吃饭的学生身上,也有老师看到钱某奔跑,并未加以制止,因此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应付相应的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学校负2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范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慰问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1482万元,并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用44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在剔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后,共计11126元。学校支付的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