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今后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未办理工伤保险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确定后,施工企业需先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列入工程总概算,在开工前作为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不得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竞标让利因素。
三、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造价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中标价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高于中标价或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的工伤保险费在开具发票时缴纳。市区缴费比例为1.32%。。
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在下达开工令之日起7日内,施工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花名册。发生增减变化的,在人员增减变化前申报增减农民工花名册。未按规定报送和确认的,其工伤事故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工伤医疗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先由施工企业垫付。待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由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