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骨折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部位及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
3.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4.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6.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慧择提示:如E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什么?一般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骨折、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和紧急救援及转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