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重庆高院与重庆保监局将成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小组。重庆高院立案一庭、民一庭、民二庭负责全市法院对口业务庭相关类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建设等工作。重庆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等工作。在保险纠纷较多的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可以专设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室,为重庆保监局选派相对固定的保险纠纷调解员集中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场地。
《意见》指出,重庆高院应当建立三级法院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联系人名册,重庆保监局也应当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员名册。保险纠纷调解员将从具有保险工作经历、法律专业知识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任。但是,在保险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纠纷中,保险纠纷调解员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的,不宜主持调解,但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异议的除外。
《意见》明确了重庆各级法院立案前,应当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向调解委员会发送委派调解函。立案后,可以邀请调解委员会派员协助调解;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由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法院向调解委员会发送委托调解函。
慧择提示:为妥善解决保险纠纷,重庆高院与重庆社保局成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小组,并聘请具有保险工作经历、法律专业知识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作为小组成员,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