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原文: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案例解读:如某企业退休人员王先生,缴费年限35年1月,调整前月养老金为1988元,先按定额增加40元,然后按缴费年限加3×36=108元,再按4%增加1988×4%=79.52元,按79.6元增加,月增加养老金为:40+108+79.6=227.6元。调整后月养老金为:1988+227.6=2215.6元。增加比例达到11.45%。王先生按照前三项规定增加的金额已经超过210元。
二、政策原文:4、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0元的,按以下办法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再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并不超过45元。
案例解读:如某企业退休人员陈先生,缴费年限23年3月,调整前月养老金为1368元,先按定额增加40元,然后按缴费年限加3×24=72元,再按4%增加1368×4%=54.72元,按54.8元增加,按照前三项增加金额为:40+72+54.8=166.8元,达不到210元。再根据本条文规定增加,即24×1.5=36元。实际增加为:166.8+36=202.8元。调整后月养老金为:1368+202.8=1570.8元。增加比例达到14.83%。
三、政策原文: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案例解读:部分人员普遍调整增加后要补足,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
如某企业退休人员张先生,缴费年限39年,调整前月养老金为2976元,先按定额增加40元,然后按缴费年限加3×39=117元,再按4%增加2976×4%=119.04元,按119.1元增加,按照前三项增加金额为:40+117+119.1=276.1元(已超过210元,不能再用第4项增加);再按照部分人员的方法调整,则:2976×10%=297.6元,所以应该补金额为:297.6-276.1=21.5元。则月实际增加为:297.6元。增加比例达到10%。
部分人员普遍调整增加后要补足,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
如某企业退休人员赵先生,缴费年限39年,调整前月养老金为4755元,先按定额增加40元,然后按缴费年限加3×39=117元,再按4%增加4755×4%=190.2元,按照前三项增加金额为:40+117+190.2=347.2元(已超过210元,不能再用第4项增加);再按照部分人员的方法分段调整:3000元以下部分按10%,则:3000×10%=300元;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则:1000×6%=60元;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则:755×4%=30.2;月实际增加为:390.2元而不是347.2元。增加比例低于10%。
慧择提示:2016淮安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中规定,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