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可以保证工伤职工得到有效补偿。长治工伤保险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做出了重大调整。
(一)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达到2014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640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伤残津贴在2014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6400元)以内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6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600元低于4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
(3)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一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200元;二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1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四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9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90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6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2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0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50 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6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20元。)
(二)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8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8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5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1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3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4年全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两倍(即200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4年全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两倍(即200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0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6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8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
慧择提示:长治工伤保险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工伤津贴,根据伤情调整生活护理费补偿,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全体增加50元的基础上,对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