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报险不及时保险拒赔
2014年11月26日晚,闵女士驾车行驶至机场路辅道往三环路方向时,撞到了桥墩,闵女士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次日出院。事隔3天后,闵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又过了一个月,闵女士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认定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之后,为了修好爱车,闵女士花费了28万元。不过,当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后者却告知,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因此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会报销。
后来,闵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武侯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这28万元维修费。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闵女士在投保人声明处的签章,就说明对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及已经向闵女士交付保险条款的确认。因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闵女士具有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如肇事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即便双方撤离现场,也应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交警部门查明事实、划分责任。
在本案中,闵女士显然没有这样做。据此,法院驳回了闵女士的诉讼请求。
慧择提示:女司机发生车祸后,修车花费的28万元遭遇保险公司拒赔。这主要是因为女司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上要在48小时内报案的规定报案,并且没有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