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二、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三、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六、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慧择提示:新保险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的保险法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查询权,并修改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另外,新的保险法还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规定、罚则内容、产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且设立了“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