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改制单位)职工,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后的缴费年限按单位和个人实际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补足应缴金额后再计算。
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下同)享受2个月;缴费满1年后,每满半年享受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其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算(取整到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2000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2000午年底前到期的或企业与职工在2000年年底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3、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出具的有效证件,在60日内到指定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接受职业指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计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本人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计算(取整到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可以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核报医疗费用。医疗费核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实际支付金额的50%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计划外生育或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得享受住院医疗补助。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其家属提供的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按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有关就业服务,并凭《就业登记证》享受一次免费就业训练和免费职业介绍等优惠待遇。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可享受工商、税务部门规定的减免税费优惠政策,并同时凭《就业登记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作为扶持生产资金;失业人员配偶已领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本人参与经营,可凭《就业登记证》、户口簿、《结婚证》和配偶《营业执照》申请领取。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和门诊医疗费后,视为就业,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若在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求职,从事其他职业,必须一次性退回不应享受的金额。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主动申请不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的期限可存储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本人确定需要领取时可以继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期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不申请领取作自动放弃处理。失业保险金存储期内,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重新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发给。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及住院医疗费的补助等其他保险待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就业登记证》的相应栏目内。
10、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照城镇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1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划转,由迁入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12、非本地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实施办法,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并由职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区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通知失业人员凭转移证明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惠择提示:连云港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出具的有效证件,在60日内到指定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接受职业指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