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开户行账号、职工名册;
(四)社会保险登记表。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条前款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者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五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80%发放。
慧择提示:哈尔滨失业保险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失业保险条例主要分为七章五十八条,包括失业保险的登记、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登记失业保险时需要携带材料,征缴标准主要有两个,待遇的领取要符合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