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必须在72小时(重大事故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材料向社保局工伤科和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报告。
申请工伤(亡)认定
参保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造成非单位提出工伤认定情形的, 工伤职工在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受理工伤认定之前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不予报销)。
就医管理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积极开展救治,并到协议医院(职工医院)就诊,因紧急抢救可在就近医院诊疗,工伤职工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向社保局工伤科报告, 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院。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院就医的;在外地医院抢救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局工伤科报告的;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未经社保局工伤科批准的,起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特殊检查治疗
工伤职工除紧急抢救外,单项检查费用在200院以上的以及进行大型会诊、更换脏器等特殊治疗费用,须经社保局工伤科批准,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必须事先持协议医院医生建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社保局工伤科批准,再行医治,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需配置和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报社保局工伤科批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慧择提示:石家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事故报告、申请工伤(亡)认定、就医管理、特殊检查治疗、旧伤复发、辅助器具配置,其中事故报告是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必须在72小时(重大事故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材料向社保局工伤科和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