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由于2008年石家庄市职工平均工资有所上涨。据市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石家庄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这个统计结果作为今年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标准。
因此,自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为1174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为5868元。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6月起,2007年至 2008年两年内单位工伤保险费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20%)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下浮一档,即二类企业可下浮到0.8%、三类企业可下浮到 1.6%、一类企业0.5%的费率不变。支付额高于缴费额20%的企业,2009年暂不下浮也不上浮。
据悉,费率浮动用人单位不用填报申请表。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条件正常浮动,微机程序中设定后,从6月份开始自动执行,在6月10日以前完成20%费率浮动工作。
此外,经市政府确定为困难的二、三类参保企业和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从批准困难企业、特困企业时间至2009年12月,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 20%)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下浮20%的基础上再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下浮到1%,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支付额高于缴费额20%(含20%)的困难企业,在参保初次核定的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8%,三类企业下浮到1.6%,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可下浮两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可下浮到1%、一类企业0.5%费率不变。
慧择提示:石家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 20%)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下浮20%的基础上再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下浮到1%,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