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阳光人寿湛江中心支公司在2009年8月至9月期间,通过虚列绩效工资、购买购物卡等方式向银行网点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激励费用,涉及金额10.56万元。
同样是在广东,阳光人寿惠州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向银行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费用,手法主要是通过惠州中心支公司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向银行客户经理发放额外绩效工资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向银行网点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费用,涉及金额85.65万元。
不但如此,阳光人寿惠州中心支公司还存在编造虚假工号委托他人展业的行为。
阳光人寿湛江中心支公司和惠州中心支公司分别被处罚10万元和15万元;两家机构的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于了警告的行政处分。与此同时,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因在工行淳安支行本级业务部使用自制的宣传材料,也被当地的保险业协会处罚并被全行业通报。
保监会和银监会在上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完善银保业务准入制度,建立银保业务退出机制和多方合作机制,规范代理合同和手续费支付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手续费支付上的不规范直接会导致银行网点“唯利是图”,在销售过程中采取误导的方式进行,也为以后埋下很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