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呼和浩特失业保险赔偿标准调整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呼和浩特从7月起,调整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调整前相比,第1至12月提高112元,第13至24月提高98元。
慧择提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呼和浩特失业保险赔偿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那么调整后的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标准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