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指数保险创新过程中的技术风险,首先,要降低基差风险。比如,对于区域产量保险而言,可以在成本可控的情况下缩小测产单位。产品可以以乡镇为单位测产理赔。显然,和以县为单位理赔相比,以乡镇为单位测产理赔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县域范围内的基差风险。同时,要在产品条款中特别向农户提示基差风险,以增强农户对基差风险的认知。其次,要加强指数保险发展相关的数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通过加强各部门的合作,实现数据的共享以及不同口径的数据相互校验,修正产量数据;增加气象站点的建设力度,扩大常规站的覆盖范围,同时提高自动气象站的数据质量。最后,增强指数保险开发的技能。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加大研发的投入,提升我国市场主体对于指数保险产品开发的技能。
为了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可能面临的制度风险,保险公司要秉持法治原则,规范和约束农业保险中权力的运行。法治理论认为,权力的“知止”单靠主权者的自律是做不到的,其权力边界应通过外在力量的约束来划定和实现。目前的《农业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但没有有效界定和约束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例如,已有的罚则几乎全部针对保险公司,而对于政府可能的违规行为却没有任何相应的罚则。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基于法治思维,通过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自由,要通过外部约束明晰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
慧择提示:开发指数型保险是农业发展的主要途径,但其中面临的风险需要保险公司去面对。应对技术型风险,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国际合作,吸取经验;应对制度风险,则要保险公司秉持法治原则,然后可建立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制度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