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由本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
(八)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本地城镇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属于学校毕(肄)业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属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灵活就业人员凭与雇主解除协议(解聘)的证明或者凭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慧择提示:福建失业保险登记所需材料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凭与雇主解除协议(解聘)的证明或者凭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