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完善甘肃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
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
2% 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四)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作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有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甘肃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