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市级统筹范围内(七区)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缴纳,对生活比较困难的,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其中,个体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3)农民工.来自本市农村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医疗统筹,个人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慧择提示:广西医保规定少儿医保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