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保险是一种依据保险经营原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保障的机制,其保险金额较少,保费较低,保险期限较短,产品形态一般是风险保障型,投保和理赔手段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
小额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小额保险是扩大社会保护的有效工具,并将这种机制纳入其延伸战略之中。在个别国家,小额保险计划已经融入了更加一致、综合的社会保护体系的实施过程当中。
在塞内加尔,国家社会保护战略将小额保险计划定义为扩大社会保护服务的重要机制;在卢旺达和加纳,全国实施建基于地区和社区互助组织的健康社会保护计划;在哥伦比亚,政府提供津贴,使贫困人口能够购买健康保险,这甚至促进了小额保险供应商和其他机构之间针对低收入市场提供服务的竞争。
在亚洲的印度、菲律宾、日本都有着成功的小额保险发展经验。印度的保险监管部门直接规定了成立一定年限的保险公司农村业务发展必须要达成的目标,极大地推动了农村业务的发展;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多且缺乏保险保障的国情,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并取得了较快发展;日本采用由邮政经营小额保险的方法,充分利用邮政的营业网络和外勤人员开展促销活动,并对简易保险事业进行立法单独监管,并给予了税收扶持政策,推动简易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日本基础国民保障水平的不断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迄今为止简易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最成功的国家之一。
从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小额保险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关键是需要从政策、资源、渠道、成本控制等多方面相互协作,从而实现小额保险的发展。
改变传统的保险产品消费模式
如果小额保险的销售仍然保持着传统的代理人销售模式,那么势必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代理人加强小额保险的销售,如何解决小额保险的展业难度是发展小额保险的重中之重。因此,政府应该肩负起小额保险宣传甚至销售的重任。
一方面加强保险知识教育,提高国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真正让保险成为国民必备的保障工具;同时针对“三农”和基层进行全面的保险宣传,强调购买小额保险的重要性,并且将保险覆盖面作为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真正让中低层收入者认识到自身的保险需求。变被动消费为主动消费,有效降低小额保险的销售难度。
另一方面承担起小额保险销售的职责,通过行政手段加入到小额保险运营中来,成为保费的收取者、补贴者甚至承担者,使小额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通过政府的有效宣传甚至介入,减少小额保险的销售难度,进而降低小额保险的佣金(手续费)成本,有效促进小额保险的销售。
建立小额保险的盈利模式
随着小额保险产品销售模式的转变,小额保险应该成为中低收入者主动购买的产品,这样就需要为广大中低收入者提供购买的渠道。
最后,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供给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设计合理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应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等因素,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客户对产品的价格非常敏感,任何一个微小的价格变动都会影响到客户的消费意愿和购买决策。为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要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更多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