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不再额外缴费,即可成为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员。
保障待遇
参保居民患报销范围内的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经办机构
上海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慧择提示:通过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新政可知,凡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在此基础上参加大病医保,进而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如果您想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健康保障,可以在参保的基础上购买一份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以转嫁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