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社保待遇。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社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社保费用,不列入社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社保待遇。
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工社保缴费年限不足30年,且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累计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居社保,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社保待遇。
慧择提示:云南社保缴费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社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社保费用,不列入社保支付范围。